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一十二条: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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