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第九十五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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