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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