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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