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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