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第三十八条: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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