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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