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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