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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