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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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修正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二节: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附则

第六章:附则

附则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二节: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一章:总则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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