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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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修正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二节: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附则

第六章:附则

附则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二节: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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