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