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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